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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機關黨建工作考核等次評定實施細則

來源:本網 時間:2016-11-15  稿件上傳:Administrator

  關于印發《市直機關黨建工作

  考核等次評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市直各機關、事業單位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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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機關黨建工作考核等次評定實施細則》已經市委領導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中共咸寧市委市直機關工委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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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機關黨建工作考核等次評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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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機關黨建工作考核等次評定實施細則》經市委常委會討論研究通過,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市直機關黨建考核工作,促進各級黨組織牢固樹立“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政績”的理念,從嚴管好班子、帶好隊伍,把全面從嚴治黨落實到每一個支部、每一名黨員,根據《湖北省黨風廉政建設“一票否決”暫行辦法》及相關要求,結合市直機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直機關各直屬黨組織及所屬參與共建共享的單位。

  第三條 按照市委市直機關工委每年下發的《市直機關黨建工作考核方案》對各單位實施考核,依據綜合考評得分和相關情況分別確定“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

  (一)受到有關部門“一票否決”的單位,定為“基本合格”等次;造成嚴重影響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二)依據考核分數在“優秀”比例范圍內,但出現以下情形的,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1.領導班子成員受紀律處分或被立案查處的,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2.凡是有單位中層正職及以上干部或下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的,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3.年度綜合目標考評在同系列排名末位的,不得定為“優秀”等次。

  第四條 確定等次要區別對待以下幾種情形:

  (一)黨員干部被立案查處時間和結案時間不在同一年度的,只否決一次。

  (二)跨區域、跨單位調動的中層正職及以上干部存在違紀違法問題并受到查處的,違紀違法問題發生在原單位的,不否決調入單位,只否決原單位。

  (三)因工作需要,黨員干部發生借調或抽調,在借調、抽調期間違紀違法的,不否決原單位,只否決借調、抽調單位。

  (四)因工作需要,設立派駐(派出)機構,派駐(派出)人員發生違紀違法的,不否決派入單位,只否決派駐(派出)單位。

  (五)因機構改革,原有單位撤銷或合并重組,黨員干部違法違紀問題發生在原單位的,不否決新單位。

  (六)市直機關各級黨組織按照管轄權限,對黨員違紀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并主動查處的,不扣相關項分值。

  第五條 黨建工作每年考核一次,并確定等次。

  第六條 本細則由市委市直機關工委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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